关于做好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
 
发表单位:佛山民政局外网管理员  发表时间:2008-04-23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佛人考办函〔200810

 

关于做好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

 

各区人事局,市直及驻禅有关单位:

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《关于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考工作的通知》(粤人考中心函200821号)精神,现将我市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         报名

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全省实行网上报名。凡在广东省参加考试的,均须登录“广东专业资格考试网”(网址: http://www. gdkszx.com.cn),并经过“网上报名”和“报名确认”等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。

(一)  报名时间和地点

1、        “网上报名”:2008324900时起至4251700时截止为网上报名时间。在上述时间区间内,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将开通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网上报名系统,24小时不间断接受考生网上预报名,该预报名须经过网上填表和照片上传(近期彩色证件照片,文件容量不大于50K)等步骤。市直和各区的考生在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后,须按工作属地原则再进入佛山市直或各区报名点进行报名。

2、        “报名确认”:佛山市报名确认时间定于200842125日。

3、        “报名确认”地点:按工作属地原则,各区报名确认地点在各区人事局,市直单位报名确认地点在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(上午8301200时,下午200530时,地址:禅城区惠景城绿景一路26号三楼,联系电话:83874123  83874124)。市直和各区考生或单位(集体报名)持规定要求的“报考材料”到上述地点进行“报名确认”,完成报名手续。

各区必须在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报名工作,并将有关报名材料报送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。

(二)        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见附件。

二、         考试科目及时间

 

日 期

 

考 试 科 目

628

14:00-16:00

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(中级)

629

9:00-11:00

社会工作综合能力(初、中级)

14:00-16:00

社会工作实务(初级)

14:00-16:30

社会工作实务(中级)

 

三、         考试方式、考场设置

(一)考试方式
      1、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《社会工作综合能力(初级)》和《社会工作实务(初级)》2科,考生须一次通过2科方可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。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《社会工作综合能力(中级)》、《社会工作实务(中级)》和《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》3科,考生可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后,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。
      2、《社会工作实务(中级)》科目为主观题,采取计算机网络阅卷,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。其余4个(含中级2个、初级2个)科目均为客观题,在答题卡上作答。
      3、考生应考时,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、2B铅笔,不得携带计算器。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,考后收回,不再另发草稿纸。

(二)考场设置
      全省考场设在广州,考试详细信息将在《准考证》上标明。

四、其他事项

) 准考证
    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自行从网站上下载及用A4纸打印准考证,届时持准考证及身份证原件赴考,否则,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。

(二)收费标准:根据省物价局粤价函[2001]237号文规定,考务费按每科65元收取。报名工作结束后,各区将考务费上缴市财政专户(单位名称:代理佛山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,银行账号:2013021011932130030,开户银行:工行佛山分行营业部)。 

(三)考试用书及考前培训由省民政职业技术学校负责。地址: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艺苑南路29号,邮政编码:510310;联系人:陈杰020-34263526;陈诚惠020-3426390613825153039

附件: 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

 

 

 

主题词人事  考试   通知

抄送:市民政局,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8年3月21印发(共印8份)

 

 

 

附件

 

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考

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 

  

一、报考对象
   
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恪守职业道德,并符合下列条件的,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:
   
二、报考条件
  
(一)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,可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:
    1
、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,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;
    2
、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,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;
    3
、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;
    4
、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,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;
    5
、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,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。
  (二)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,可报名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:
    1
、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,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,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;
    2
、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,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;
    3
、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,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;
    4
、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,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;
    5
、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;
    6
、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,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。
   
香港、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,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、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。
   
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71231
   
三、 报名者必须提交的报考材料
    1
、《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》(考生用A4纸自行从网上下载双面打印,经单位审核盖章)一份;
    2
、提交本人学历(位)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;
    3
、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,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,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;
    4
、符合报考社会工作师条件第1款的考生,还须提供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。

 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,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,由验证人签名。

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、学历的真实性、有效性负责。如提交虚假、无效资历、学历的,无论何时,经查属实的,将按人事部令第3号予以处理。